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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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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总用的范围,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
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1】营利主体;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扩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队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5】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平等;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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