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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前的经济纠纷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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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转让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至于转让前的经济纠纷归谁,具体要看双方的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的。一般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前任承担责任。后来的债权债务由受让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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