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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小王因病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小王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公司与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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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3: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单选] 小王和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小王因病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小王仍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小王和公司应该各持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B、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照小王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C、如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若小王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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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解析
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B,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应按照小王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小王不能正常劳动,但是应该享有正常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C、错,D中小王应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可向法院起诉。因此本题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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