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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亮证事件民警上门让删视频合法合规 网友质疑存在“双标”嫌疑,该事件的核心矛盾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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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 12: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亮证事件民警上门让删视频合法合规
  【亮证事件民警上门让删视频合法合规】7月31日以来,网传“农村公路惊现证件侠”“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等多条视频,引发网民广泛关注。防城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速成立调查组核实情况。7月31日21时10分许,侯某某与父亲侯某海、丈夫黎某到江山边境派出所报警,称其车辆车牌信息被发抖音,当晚收到多地交管12123平台11条违停挪车信息,怀疑信息泄露被套牌,请求处理。侯某海称与李某某有交集,知其住址但无联系方式。此次前来,是希望民警能陪同他一同前往李某某家中,把事情妥善解决。原来,侯某海发现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而这段视频中意外泄露了侯某某的车辆信息,这让侯某海忧心忡忡,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江山边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做出反应,立即派出1名经验丰富的民警和1名辅警,陪同报警人侯某海一同前往处理此事。当晚22时17分许,一行人准时到达了李某某的家中。然而,不巧的是,李某某并不在家。民警见状,便将情况详细地告知了李某某的母亲,并礼貌地询问是否能提供李某某的联系方式。随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李某某,通话时长约6分钟。在电话中,民警严肃且耐心地向李某某说明,其发布的视频泄露了侯某某车辆信息,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民事侵权。民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认真转述了侯某海的明确诉求,即要求李某某删除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涉及侯某海的相关视频,并公开进行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然而,面对这一合理诉求,李某某却表现出坚决的拒绝态度,未给予任何同意的表示。
  当晚,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民警不辞辛劳,多次与李某某进行深入的沟通与调解。他们耐心地向李某某阐述不删除视频及不道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遗憾的是,尽管民警付出了诸多努力,调解工作仍未取得成功。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整个沟通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确保了过程的公正性与可追溯性。最终,民警将处理结果详细告知了侯某某,并特别提醒他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民警也明确告知侯某某,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细致的调查,发现江山边境派出所的民辅警在出警过程中,确实全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程序失当的行为。然而,在与李某某进行通话沟通时,部分民警的表述不够规范严谨,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误解与争议。针对这一问题,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已对相关民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沟通能力。
  此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了网民的强烈质疑。许多网民对涉事民警连夜上门要求删视频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认为其存在“双标”嫌疑,即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执法标准。这一质疑的核心矛盾在于:当普通公民因曝光公权滥用行为而遭遇执法压力时,执法者是否在真正维护程序正义,还是在变相保护特权阶层?网民的愤怒情绪,本质上是对权力边界模糊、执法程序失当的集体担忧与不满。
  根据官方通报,民警上门要求删视频的直接原因是“奔驰女司机侯某某因车辆信息泄露收到多地违停挪车信息,怀疑被套牌,请求民警陪同解决”。然而,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民警却存在三重程序瑕疵。首先,民警在要求删视频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仅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进行模糊表态。律师指出,公民在公共场所拍摄视频,若未侵犯他人隐私或扰乱公共秩序,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民警的这种模糊表态,无疑暴露了其对法律适用的随意性与不严谨性。
  其次,民警在施压手段上存在越界行为。涉事男子“平头哥”提供的录音显示,民警在沟通过程中曾威胁“不删视频可能导致拘留”,并要求其“向对方道歉”。这种以行政权力干预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显然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要求相悖,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执法记录仪的“选择性记录”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尽管官方强调民警全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但关键细节却未被公开。例如,民警是否向“平头哥”明确告知了其权利义务?是否对奔驰女司机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了取证?这些疑问的未解,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怀疑与不信任。
  网民的“双标”质疑,实际上源于对特权阶层与普通公民在执法中待遇差异的敏锐感知。首先,信息获取的特权化现象令人担忧。奔驰女司机仅凭车牌号即能快速获取“平头哥”的家庭住址,这无疑暴露出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的严重漏洞。而普通公民若遭遇类似情况,往往面临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的窘境。例如,“平头哥”曾向乡政府纪委、派出所、12345热线等多方反映问题,却均未得到有效回应与解决。
  其次,执法资源的倾斜性也引发了广泛争议。奔驰女司机一方能动员两名民警、一名便服男子深夜上门施压,甚至通过村支书向“平头哥”的父亲施加压力。这种“组团式执法”与普通公民维权时的“单打独斗”形成了鲜明对比,凸显了权力介入对执法天平的严重扭曲与不公。
  最后,舆论应对的差异化也加剧了公众的不满情绪。面对“亮证女是否为公安领导”的质疑,官方仅进行了“非传言中的蓝某某”的辟谣,却未公布其真实身份及证件性质。这种“碎片化回应”与“平头哥”视频被要求全删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特权可以模糊身份,平民必须透明一切”的负面观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形象。
  在事件中,民警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执法权异化为“灭火工具”,而非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首先,他们以“调解”之名行“压制”之实,声称“可以到派出所调解”,但实际却通过施压迫使“平头哥”删视频。这种“先施压、后调解”的套路,严重违背了调解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警对公权滥用的纵容也令人震惊。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但民警却未对其采取任何调查措施,反而将执法重点转向要求删视频。这种“护短式执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更助长了特权阶层的嚣张气焰。
  最后,舆论监督的寒蝉效应也值得警惕。若曝光公权滥用的视频可被随意删除,将导致公民对权力监督的信心崩塌。正如“平头哥”所言:“如果删除视频,等同于这件事情被埋没。”这种担忧,正是网民对“双标执法”最深层的恐惧与不安。他们担心自己的监督与举报无法得到有效回应与解决,从而选择沉默与妥协。
  要化解“双标”质疑,需从三方面重构执法逻辑。首先,公开执法细节是关键。应全面公开执法记录仪内容,包括民警与“平头哥”的完整对话、对奔驰女司机的询问笔录等关键信息,以透明化消除猜疑与误解。其次,严查权力滥用是保障。应对奔驰女司机亮证、查询信息的行为启动纪检调查,若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应依法追责到底,而非止步于“辟谣”与敷衍了事。最后,规范执法话术是基础。应要求民警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杜绝“模糊施压”与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亮证事件”的舆论风暴,本质上是公众对“权力不得任性”的集体呐喊与诉求。当执法者能以程序正义约束自身行为,当特权阶层与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时,网民对“双标”的质疑自然会消散于无形之中。唯有如此,法治才能成为社会共识的基石与保障,而非特权者的遮羞布与护身符。
  从事件本身来看,侯某某因车辆信息疑似泄露,在报警后请求民警陪同找李某某解决。民警出警后,电话联系李某某告知其视频泄露车辆信息涉嫌民事侵权,并转述报警人删除视频、道歉的诉求,这一系列行为有执法记录仪为证,且未发现违法违规和程序失当。然而,民警在通话沟通时表述不够规范严谨,这暴露出基层执法人员在业务素养上仍有提升空间。立论点在于:执法过程既要保证合法合规,也要注重细节规范,以平衡好公民权利与执法权威。
  从执法规范角度而言,民警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遵循了基本的执法程序要求,这是值得肯定的。据相关数据统计,近年来因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引发的投诉有所下降,这表明规范使用执法设备对于提升执法公信力至关重要。但民警沟通表述不够规范严谨,可能给公民造成误解。在法治社会,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律尊严,规范严谨的表述不仅能准确传达法律意图,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执法权威。
  从公民权利边界来看,李某某有发布视频表达观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当视频内容涉及泄露他人车辆信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时,就需要在行使权利时承担相应责任。侯某某作为车辆信息被泄露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道歉。而民警在其中的角色是调解者,应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而非强制要求一方服从另一方。有法律专家指出,在类似纠纷中,民警应更注重法律解释和引导,让双方明白自身权利义务,而不是简单转述诉求。
  反论点可能会认为,民警为了尽快解决纠纷,采取直接转述诉求的方式并无不妥。但这种观点忽视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如果民警仅站在一方立场,简单要求另一方满足诉求,可能会激化矛盾,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驳斥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执法不仅是解决眼前问题,更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性发展。
  此外,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也给此类事件的处理带来挑战。一条视频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大量关注,对当事人造成巨大影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网络信息纠纷时,更加谨慎和专业,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
  这起亮证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执法部门应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提升业务素养和沟通能力,确保执法过程既合法合规又规范严谨。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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