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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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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有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限期补缴通知书后,用人单位按期完成补缴的话,那么不需要赔偿员工; 2、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限期补缴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补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如果造成员损失的应当赔偿; 3、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不是赔偿金。 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罚: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保局可以依法查询用人单位账户,并直接进行划扣,如果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另外还可以抵押甚至变卖单位资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员工离职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法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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