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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后果如下: 1、继承人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具体如下: 【1】第一顺序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的,遗产即成为无主财产; 【4】遗嘱继承人之一放弃遗产的,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放弃继承权的其他后果: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放弃继承有哪些注意以下事项: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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