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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押房子是否可以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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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抵押的房子是否还能再抵押需要视情况而定。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产上另设抵押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为另设抵押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事关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超过原债权。如果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如果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则抵押人有另设抵押的权利; 3、抵押人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权人另设抵押的,应当告知其他债权人已设抵押的事实,并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不动产抵押权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占有、使用、收益权。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所有权的三大权能; 2、抵押物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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