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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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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包括以下: 1、没有住房的农户; 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 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 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其它符合建房条件包括: 【1】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3】原房屋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4】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5】因外出打工、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农村居民申请自建房的程序: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不允许申请建房的情况包括以下: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所申请建造的房屋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批准的情形。 7、我国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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