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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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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上,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约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约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在双方必须离婚的前提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该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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