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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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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多个法律、司法解释对各种离婚情况规定了诉讼管辖问题,一般情况下,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离婚案件也是这样,即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里包括离婚案件中一方属于上述情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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