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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第二审能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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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转自诉指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于本来是需要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责,只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才给被害人一种刑事自诉的救济路径,而不是本质上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这种情况下适用调解不但损害被害人权益,而且有违国家司法权威性。因此,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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