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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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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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