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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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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下列误区:
1、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撤资或者退股。这是错误的,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
2、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但其实是股东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二者是严格分开的。
3、股东永远承担有限责任。但其实当股东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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