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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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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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