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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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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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