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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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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的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1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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