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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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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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