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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拒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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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12: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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