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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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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醉酒驾驶: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中,在具备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后,又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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