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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条例63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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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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