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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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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9 18: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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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9 20: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  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商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提出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如有人承诺并购买商品,合同即成立
2  有效的。否则商场 的行为构成欺诈。
3  商场 与学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学生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电脑是高档商品,与学生民事能力不适应,其购买行为无效。应双方互相返还,即商场 退还购买电脑的钱,而学生则退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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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9 2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传单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已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此类的性质。且此广告也不明确具体,所以,为邀请。2,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商场少打一个零的事实,乙女士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说需要补足差额。3,甲商场与丙学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从案例中可看,丙还是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案例中,其父要求退款的行为明确说明,其监护人不追认此合同,所以,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所以,商场应当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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