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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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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公安取保候审没有区别 一、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1.公安局取保候审和检察院取保候审最后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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