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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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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期限应该是当天完成,然后三日内应当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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