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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侵害他人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形有以下: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总之 ,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劳动法》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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