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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损坏电梯需要分情况处理,如下: 1、住宅楼楼栋电梯产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并不是归哪一栋楼的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电梯损坏要根据损坏的原因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正常使用导致电梯发生损坏,应当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出资维修。如果电梯的损坏是因为业主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由有故意、过失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含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公共区域【含楼道】的用水用电等。 3、物业保安有维护小区安全秩序的义务,由巡视岗负责24小时不间断巡视小区安全的职责,电梯发生人为损坏,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属于失职,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无过失的,物业公司应当给对电梯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4、电梯的损坏是由业主雇用的装修公司的人员在装修过程造成,由业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业主赔偿后业主可以找有过错的装修公司追偿。 5、非业主损坏电梯的可先进行协商,不愿进行赔偿的,可进行报警处理; 若行为人是故意损坏电梯,但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拘留并罚款。造成损失超过五千元以上的,会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投诉物业: 1、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房管部门是所有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可监督并管理物业管理的行为;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物管长期不作为不担当的话,业主委员会可形式权利罢免物管,重新找寻负责任的物管; 3、向信访部门反映。提交相关资料,再由信访部门向有关部门转交办理; 4、联名投诉物管。业主可联名到物业处反映问题,表达大家共同的诉求,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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