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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不是属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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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续履行属于民事责任。继续履行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哪些情形不适用于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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