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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甲方不签合同,赔偿方式如下: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可要求其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就餐费以及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和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3、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不签合同的招标人或中标人改正,并且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以下情况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或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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