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笔迹鉴定不一定鉴定出来签字时间,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准确到天,时间过长检测结果就不准确了。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但只能大概得出一个时间的阈值,没有办法得出具体的时间区间。时间过长的鉴定方式主要有: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 笔迹鉴定的检验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5、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不能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形: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1、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2、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3、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4、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条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