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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物业有权干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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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住户违规装修的行为,物业有权限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具体情况如下: 1、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2、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3、从维护小区公共环境角度,物业要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下三项义务: 1、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支付物业费是业主所负有的主给付义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是将物业服务人的催告作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这同时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人只能采取催告的方式催交,不得采取停止供应电、水、气、热力等方式催交; 2、业主的协助义务。物业的装饰装修是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装饰装修对其他业主的利益会产生直接影响,不适当的装饰装修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妨碍物业服务人妥善提供物业服务,危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装修装饰活动应当进行适度的管理、指导、监督,防止损害业主团体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对【物】有效管理、维护的必要要求; 3、业主的告知义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以及设立居住权,均属于业主依据专有权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这些行为都涉及物业服务相对人的变化,业主负有告知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能够最大限度促使物业服务人了解情况,知悉相关物业真实使用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享有之主体、物业服务人救济权利主张的对象,为物业服务及时提供与物业服务区域有效维护创造前提。业主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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