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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生效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终审判决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终审判决一经作出不得再上诉,当事人如果存在异议或者不服气,是不能再继续提起上诉的,但是在不停止判决执行的前提条件下,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法定有效证据证明审判有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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