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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有补贴,车型补贴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 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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