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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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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9 11: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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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9 12: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组织。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依法所产生【应依据《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呈报上级审定】或所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对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项工作。
    2、严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领导人交办工作事项时,应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办人在公文送审签发单或定密审批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③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④主管领导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人签发批准。⑤办公室按签发单的内容要求作最后处理印发行文。
    3、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对本单位定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有序开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接收涉密文件,应单独设薄登记。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制发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在本单位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
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
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级标志的规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时作出标志。
    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阅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
    五、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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