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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利调动岗位,视情况而定: 1、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工作岗位,那么,公司将其调离做其他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得接受调整,否则,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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